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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未满16周岁的留守子女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打工的父母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不能当“甩手掌柜”。据了解,《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是委托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不满16周岁不能独居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只能跟随祖辈或亲属居住,有的甚至是独自生活。《意见》明确指出,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在日常生活、学习及精神关爱等方面履行监护职责及关爱义务,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委托人反映,同时,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不因贫困而辍学失学
《意见》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控制辍学保证上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中小学校应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于劝返无效的,要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根据《意见》,寄宿制学校还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发现家庭暴力需报警
为健全保护留守儿童的机制,《意见》提出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故意伤害,或不法侵害或失踪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收集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
遇困境政府兜底救助
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儿童,《意见》指出,要及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给予救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社、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计生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病有所医。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市人社局、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扶持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贫困家庭脱贫。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夫妻双方在省内打工随迁子女生活、入学问题。
我市对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的帮扶支持,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
王霞 (责任编辑:沈秀田)